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保障处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后勤保障部门“团结、廉政、实干、创新”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结合后勤保障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后勤保障处各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首问负责人是指与到后勤保障处各部门办理、询问事务以及电话号码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询问的第一工作人员。
1、服务对象到后勤保障处办理事务或联系工作,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2、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后勤保障处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科室、部门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属于本科室、本部门职责范围,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表格统一印制),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把握不准、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其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3、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后勤保障处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后勤保障处全体人员必须熟悉后勤保障服务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单位各科室、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七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监督部门和电话:33152027(后勤保障处综合管理科), 对受理的投诉,由综合管理科组织人员进行查处。